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建设和轨道资源开发双向反哺机制全力推动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府〔2022〕57 号)、《关于聚焦先进制造打造高品质空间全面加快“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东府〔2023〕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 TOD 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实施办法》(东府〔2021〕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二、城市更新“存量项目”有关规定
(一)城市更新“存量项目”是指依据《关于加快项目动工建设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东自然资〔2022〕377号)及相关补充通知或经市政府同意明确按照城市更新旧政策推进的改造项目。
(二)政府所得收益的收取规则。按照上述轨道线路的分类范围,差异化落实政府收益。对建成运营、正在建设及近期实施项目按照本补充规定规则收取,中远期实施轨道线路折半收取,远期谋划线路暂不收取。
(三)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与 TOD 范围的占比关系。按照国铁、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800 米半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米半径、车辆基地范围作为 TOD 范围,按照改造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 TOD 范围用地的实际占比核定政府物业分成比例,不再按照 TOD 控制区范围计收政府物业分成。
(四)政府物业分成比例。建成运营、正在建设及近期实施站点 TOD 范围内的更新项目,旧村改造项目的政府物业分成系数为 10%,“工改商”“工改居”项目的政府物业分成系数为28%。中远期实施站点 TOD 范围内的更新项目按上述系数折半执行(属于自改、村企合作的项目,涉及中远期轨道 TOD 分成物业的款项相应折半),即旧村改造项目的政府物业分成系数为 5%,“工改商”“工改居”项目的政府物业分成系数为 14%。
(五)政府所得收益处理方式及路径。政府所得收益处理方式包括政府持有分成物业、收取现金价款、收取补缴地价、政府选取发展备用地。城市更新“存量项目”以政府持有分成物业方式为主。选择政府持有分成物业的项目,改造方案通过审批后,由开发企业、市轨道交通局、属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城市更新“存量项目”选择收取现金、收取补缴地价、政府选取发展备用地等方式的,由属地政府做好相关经济测算方案,并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轨道交通局等部门意见后,依程序上报审定。政府所得收益落实路径具体如下:
1.政府持有分成物业。城市更新“存量项目”若为单一主体挂牌模式的,TOD 政府分成物业按照无偿移交方式执行;若为权利人自改、村企合作模式的,TOD 政府分成物业按照政府回购方式执行。在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由属地镇街(园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拟定政府分成物业的选取方案、市镇分成方案(含接收主体、接收价格等),征求市财政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轨道交通局等部门意见,依程序上报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产物业盘活工作专班审定,由开发企业与政府指定接收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2.收取现金价款。在项目预售阶段,单一主体挂牌的项目模式按照备案价的 85%(或市场评估价的 85%)落落实政府收益;属于自改、村企合作模式的项目按照备案价的 85%(或市场评估价的 85%)减去对应已补缴地价款的差额落实政府收益。由市、镇指定的部门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市财政,开发企业取得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3.收取补缴地价。对于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政府有权选择直接收取补缴地价方式落实政府收益。
4.政府选取发展备用地。如涉及 TOD 项目政府选取发展备用的,由属地镇街(园区)编制方案依程序上报审定。
(六)已明确 TOD 分成的项目与本补充规定的衔接。单一主体挂牌方案中已明确 TOD 分成且已完成挂牌的城市更新“存量项目”,按照单一主体挂牌方案载明的 TOD 政府物业分成责任执行。属于自改、村企合作模式且“1+N”实施方案已批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园区)根据优化调整方向重新核实 TOD 政府物业分成责任,可继续执行原分成协议,或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按新方向重新编制 TOD 政府分成协议报市轨道交通局,市轨道交通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轨道交通建设及 TOD 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 TOD 领导小组)审议,经市 TOD 领导小组同意后,新协议直接作为“1+N”实施方案的补充内容,不再重新出具“1+N”实施方案批复文件。